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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前、诉讼中或者判决后执行前的时间内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如果当事人是在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则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找法网提醒,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需查封、扣押的财产信息;
3.相当于财产保全价值的财产担保资料;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5.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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